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中央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精神,依据《公证法》、《公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实现公证制度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与法院协同创新,促进社会纠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本处具体工作,申请设立“深圳市证信民商事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并制定本调解工作规则制度。